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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教育系统国家宪法日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发表时间:2018-11-23 分享到:

 

浙教办函〔2018334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全省教育系统国家宪法日主题教育活动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决策部署,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三届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的通知》要求,现就开展2018年全省教育系统国家宪法日主题教育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

二、活动安排

(一)组织中小学宪法晨读活动。124日,教育部将在北京设立主会场,我厅将设立浙江分会场(具体地点待定),组织开展全省中小学生宪法晨读活动,营造仪式感,让青少年感受宪法的尊严。请各地设立分会场,通过普法网与主会场实现连接,同步参与活动。同时请安排所属中小学校登录普法网,观看和参与直播活动,提高网络接入率,扩大活动覆盖面。活动主要安排为:

1.9:009:05,升旗仪式。

2.9:059:15,宪法晨读。由教育部领导领读宪法部分条款(详见附件),现场学生及全体成员跟读,各地学校通过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https://www.qspfw.edu.cn,以下简称普法网)收看网络直播,同步跟读。

3.9:159:20,跟随北京主会场唱响《宪法伴我们成长》。

4.9:209:45,欣赏第三届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全国总决赛获奖优秀学生现场展演。

5.9:4510:00,教育部领导讲话。

(二)创新宪法宣传教育内容和形式。122日至8日,各地各校要集中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宪法系列主题教育活动。将宪法教育有机融入升旗仪式、主题班会、社团活动,运用主题板报、知识竞赛、法治辩论赛、模拟法庭、情景剧、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创新利用新媒体渠道,增强教育的生动性、参与性,强化学生的宪法体验。

(三)加强活动保障。宪法宣传教育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在人员、经费、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要加强新闻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展示活动风采,形成学习宣传的浓厚氛围。相关活动的开展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浙江省教育厅联系人:政策法规处杨衡,联系电话:05718800894813857147800。普法网联络对接人:胡锐,0108881962613488750830。网络视频会议分会场技术对接人:史岳飞13401075487

 

附件:宪法晨读内容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112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宪法晨读内容

 

序言 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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